法律职业资格
报考指南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考试题库

重置密码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注册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学技巧心得正文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2)
帮考网校2020-09-23 14:1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一起来看看吧!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所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属构成要件范畴,决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例】乙之死亡是否因甲之投毒;乙之身体受侵害是否因食用甲公司制造的汽水;乙之流产是否因目睹甲撞死其爱犬。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责任成立后的损害赔偿范围、责任形式和大小。

【例】甲驾车撞伤乙,乙支出医药费,期间无法工作,住院期间感染传染病,家中财物被盗,家中兰花因无人照料枯死。

1.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通说采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指如果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在其他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侵权行为。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个步骤构成,首先审查条件关系,如果条件关系存在,则进一步审查条件的相当性。

1)条件关系

条件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即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检验方式为“若无,则不”(But—for)。意在排除与造成某种结果无关的事项。

【例】若无甲之下毒,则必无乙之死亡(作为);若非医生迟不开刀,则必无乙之死亡(不作为)。两者之间即具有条件关系。

【例】甲不法致乙死亡,乙父向甲请求赔偿对乙支出的生前抚养费。生前支出抚养费,非因乙之死亡所致,应无条件关系。

【例】原告的遗产管理人认为医生因过失未能诊断原告系砒霜中毒,致其死亡。法院认为医生纵为正确的针对,因原告病情严重,亦不能救治。则无条件关系。

【例】某医院雇请杜某为医师,对就诊病患知悉其患有心脏病,未为适时处理,致其死亡。急性心肌梗塞死亡率极高,虽经适当治疗,亦不一定有存活希望;但并不是说,即使经过适当治疗,仍然毫无存活之希望,故如及时适当治疗,仍有存活之可能。故存在条件关系。

2)相当性

条件关系要件,只是肯定某一原因事实系某种结果的条件,但仅此尚不足使加害人就所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相当性规则旨在以条件的“相当性”来合理界限侵权责任的范围,其不仅是技术性的因果关系,更是一种法政策工具,属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归属之法价值判断。

相当性的判断标准:有此行为,通常足生此种损害,则具有相当性。“通常足生此种损害”,是指行为人之行为,依一般人之智识经验判断,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可能性的,可认为行为与损害间有相当性。

相当因果关系完整的判断标准:

无此行为,则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足生此种损害,为有相当因果关系;

无此行为,则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也不生此种损害,为无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生影响,不能认为不符合“通常足生此种损害”的相当性要求。加害人不得主张被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病、血友病、药物过敏、如蛋壳般的头盖骨,而不负侵权责任。此即“蛋壳头盖骨”理论。至于受害人知道自己的特殊体质而不加任何防范,可以考虑被害人是否对损害发生与有过失。

2.多数因果关系

1)聚合因果关系

数人中一人的个别行为均足以侵害他人权益,称为聚合因果关系或累积性因果关系。此时,并不适用“若无,则不”判断标准,但仍然认为构成因果关系。

【例】甲、乙同时持火把扔至油库,引起爆破,致丙屋烧毁。属于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

2)共同因果关系

数人中一人的个别行为不足以侵害他人权益,但其共同作用发生损害之结果。此时,不适用相当性规则,但仍然认为构成因果关系。也称“多因一果”。

【例】甲、乙对丙下毒,个别的分量,不足致丙死亡,但其共同作用而发生丙死亡之结果。属于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

3)择一的因果关系

数人中一人的个别行为足以侵害他人权益,但不知何人所为。虽称为择一因果关系,实则系证明问题,为保护受害人而减轻举证责任,仍然认为构成因果关系。

【例】甲、乙狩猎开枪,其中一弹击中丙,但不知何人所射。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

4)假设因果关系

某种损害已经因A行为而发生,但如果没有A行为,损害的全部或一部也会因B原因事实而发生,前者为真正原因,后者为假设因果关系。真正原因行为和损害之间构成因果关系,假设原因行为和损害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因为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的发生并无事实上的原因力。但假设原因行为对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可以产生影响。

【例】甲驾车撞死乙,而医生证明乙罹患绝症,三个月内必将死亡。

【例】甲毁坏乙所有的房屋落地窗,半小时后地震,该屋全毁。

四、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行为人过错存在的证明责任,由受害人来承担。在过错推定责任下,法律要求由行为人来证明过错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过错的存在。

首先,过错是对主观状态的考察,不同于行为本身。某甲违反交通法规致某乙受伤。甲有违反交通法规之行为,属于行为具违法性,而过错考察的是甲违反交通法规时的主观状态。

其次,行为是过错的外在表现形式。行为是在主观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如某人点着火把往另一人的房屋上扔这一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

1.故意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是典型的应当受到制裁的心理状态。刑法中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种分类在民法上无意义。

2.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在本质上属怠于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即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能够避免而未避免。

对过失的非难主要是基于“应当注意”或“必要注意”。对侵害结果的“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就构成了应当注意的条件。

刑法在于行使公权力,对犯罪者加以处罚,其对过失的认定,应采主观说或折衷说;侵权法在于合理分配损害,过失的认定应采客观的标准。过失客观化,强调采取客观化的统一标准来设置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从而使得过失的有无之认定标准趋于统一。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标准,则违反该标准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具有过失。如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有相应的诊疗规程,对此违反则可以认定为过失。如果不存在明确的行为标准,则以“理性人”的标准来判断行为是否有过失。即法律拟制一个相同职业阶层或相同认知能力的理性人,其在相同情形下所应当达到的标准。

【典型真题】

1.姚某旅游途中,前往某玉石市场参观,在唐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手镯,经唐某同意后试戴,并问价。唐某报价18万元(实际进货价8万元,市价9万元),姚某感觉价格太高,急忙取下,不慎将手镯摔断。关于姚某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承担违约责任

B.应赔偿唐某8万元损失

C.应赔偿唐某9万元损失

D.应赔偿唐某18万元损失

答案:C

2.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勇和另一家邻居的孩子小囡(均为4岁多)在小区花园中玩耍,便上前拿出几根香蕉递给小勇,随后离去。小勇接过香蕉后,递给小囡一根,小囡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B.肖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答案: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service@bkw.cn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百宝箱
学习资料免费领取
免费领取全套备考资料
测一测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免费测试,不要错过机会
提交
互动交流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

温馨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帮考专业顾问免费为您解答,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知道了~!
温馨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帮考专业顾问给您发送资料,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知道了~!

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班主任联系您发送资料,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