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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产品责任
帮考网校2020-09-23 13:5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产品责任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产品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和发展缺陷,其中发展缺陷属于免责事由。

缺陷不同于瑕疵。瑕疵概念大于缺陷,瑕疵是瑕疵担保责任中的概念,意味着买卖标的物本身存在物质性的缺陷,原则上造成产品在贸易中的价值低落;缺陷则意味着标的物存在危险性,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2.损害后果

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

3.因果关系

是指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而非某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总是以使用行为或消费行为为中介的。此外,也可能有其他中介行为的存在。除非中介行为构成了克服并取代产品缺陷的原因力,而独立造成致损风险的“替代原因”或“直接原因”,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不承担责任。否则,中介行为的存在一般不会减轻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

三、责任承担

1.责任主体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生产者为无过错责任、最终责任。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3条)。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外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内由终局责任人承担责任。

3)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2条)。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在销售者与生产者对外负连带责任后,对内是否为终局责任人时的判断标准,采过错责任。

4)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先付责任,并享有追偿权。运输者、仓储者等承担最终责任,为过错责任。亦即,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责任主体,不能作为被告,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5)“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3条)

6)“赠品”质量安全责任。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商家让利性质,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4条)

7)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可请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8条)

8)“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可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9条)

9)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的连带责任。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10)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可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可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11)食品认证机构责任。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12)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责任。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2.警示、召回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6条)

3.惩罚性赔偿

1)产品质量责任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7条)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二款)

2)经营者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

3)伪劣食品惩罚性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里并不要求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食品安全法》第96条)

4)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8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9条)

四、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判断是否投入流通,关键在于是否交付他人。不论是否采用出售、出租、出借、寄托等方式,也不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只要是基于营业而为,即为交付。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这种抗辩多在缺陷是后续经营者造成的情况下提出。如销售者出售过期食物致害他人。

3.发展缺陷。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4.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多表现在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产品。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22条)

1.原告资格。若提起违约之诉,则仅合同当事人为原告;若提起侵权之诉,则受害人均可作为原告。

2.被告资格。若为违约之诉,则仅合同当事人为被告;若提起侵权之诉,则生产者、销售者均可以为被告,原告可择一主张或共同主张,但仓储者、运输者不能作为被告,可以作为第三人。

3.责任范围。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不得主张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典型真题】

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答案:AB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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