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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
帮考网校2020-09-23 13:58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网络侵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特殊要件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在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该种情形,属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直接侵权,由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各自单独承担侵权责任。所侵害的民事权益,既包括人身权益,也包括财产权益,还包括知识产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包括技术服务提供者,如网络接入服务、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搜索和链接服务,还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1.“通知、取下规则”与“反通知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

“通知、取下规则”主要是为了有条件的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这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上主要是指技术服务提供者,如果是内容服务提供者,则属于主动或直接实施的侵权行为,则不适用该规则。

“通知、取下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反通知规则”:服务对象认为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恢复被断开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内容或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如果事后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则发出通知的人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后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知道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指技术服务提供者,并且其应就全部损害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区别于第二款的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真题】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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