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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
帮考网校2020-09-23 14:1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一起来看看吧!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因归责原则不同而有差异。构成侵权行为,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故属于权利保护和救济的范畴;不构成侵权行为,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故属于行为自由的范畴。

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1)违法加害行为;

2)损害;

3)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之构成要件同上,只是受害人无需就“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首先负举证责任,而是由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由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加害人对自己没有过错进行了举证证明,则举证责任又会转移给受害人,由受害人对加害人有过错继续举证。

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1)违法加害行为;

2)损害;

3)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注意:仅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之情形。

以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构成为例,详述各构成要件:

一、违法加害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而实施的行为。包括行为和违法性。

1.加害行为

行为系指受意思支配的人的活动。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得为行为,如六岁孩童投石伤人。不受意思支配、无意识的举止动作,则不属于行为,如梦中骂人、驾车时因中风肇事、受药物控制或催眠而毁损物品。行为侵害他人的权利,得为直接或间接。如甲医生对乙妇输血,血液中含有病毒(直接侵害);乙妇怀孕后,再传染给胎儿丙,侵害虽属间接,亦得以成立侵权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又称积极行为,是指有所而为。如手术开刀、刊物出版等。侵权之作为,是指违反不作为义务而有所为。

不作为,又称消极行为,指有所不为。如亲友被绑架而坐视不报警,孩童溺水而不施加援手。侵权之不作为,是指违反作为义务而有所不为。即不作为成立侵权行为,系以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即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有以下情形:

1)基于合同约定。如保姆见婴儿吞食玩具未予阻止,既属于违约,也构成不作为侵权。

2)基于法律规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保护与教养,源自监护人之法定权利与职责。

3)基于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

其一,因自己行为产生风险而有防范义务:如某甲将邻居7岁之孩童乙带往公园游玩,即负有保护乙人身安全的义务;驾车撞人,纵无过失亦应将伤者送医救治。

其二,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如寺庙开放的佛塔楼梯有缺陷时应尽必要警告或照明。

其三,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义务:如商场应维护安全门不被阻塞。

2.违法性

有人主张,现行《侵权责任法》不再要求违法性要件。但我们认为仍然需要行为具有违法性。加害行为之所以被法律非难而具有违法性,是因为其肇致对权利侵害之“结果”。惟违法性在例外情形得因某种事由而阻却(违法阻却事由)。作为违法性评价的是人的行为,而非侵害结果本身,侵害结果不是违法性评断的对象。原告只须证明权利受侵害的事实,被告则应就违法阻却事由负举证责任。

二、损害

损害,是指民事权益所遭受的不利益。不利益,是指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不利后果。

狭义的损害,是指损害赔偿所针对的损害,需要通过损害赔偿方式救济;广义的损害,是指受害人的一切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不利益状态,除包括狭义损害之外,还包括停止侵害所针对的侵害、消除危险针对的危险、排除妨害针对的妨害、返还财产针对的侵占等。

损害可以因侵害权利或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产生。前者如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基于债的相对性,一般认为侵犯债权不构成侵权。后者如一般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占有等。

1.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是指得以金钱加以计算的的经济上的损失。如医疗费支出、抚养费、营业收入减少,物之价值减少或修缮费用等。财产损害可因侵害财产或财产权益而产生;可因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身权而产生;可因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精神性人身权益而产生。非财产损害是指无法用金钱计量的精神或肉体痛苦,包括自然人的死亡或者伤残、对其他人身权如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以及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量,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有的仅受财产上损害,如汽车被碰伤;有的仅受精神上损害,如隐私被曝光;有的同时具备财产和非财产上损害,如毁人脸容。

2.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

损害与损失:损害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现时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现实损害),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损失是损害的一种形式,仅指可用货币衡量的财产上的损害。

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实际损失,是指既得利益的丧失或者现有财产的减损,即不该减少而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即未来财产的减少,该增加而未增加。

【例】《侵权责任法》第16条前段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为直接损失;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为间接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又称纯粹财产上损害,它们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权利的受损而发生;只是受害人因特定事由而遭受的纯粹经济上的不利益。

纯粹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又被称为继发( 嗣后) 经济损失,其根本特征在于它是发生于初始经济损失之后,与初始经济损失间存在财产和人身权利上的联系性。主要区别在于损失是否与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相联系,如果受害人存在初始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那么此后发生的损失就属于间接经济损失,反之则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例】侵权致人死亡、受伤或者致残时,应赔偿丧葬费、护理人员的各种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这些情形下,发生损害的是人身损害直接受害人之外的其他人,其受侵害的利益形态是纯粹经济利益。

【例】各种专业服务机构因过错对利害关系人的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公证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受害人因信赖被告向其提供的分析报告而做了某项投资,此后事实表明该分析报告的内容不真实,受害人的该项投资发生了损失。在此种情形下,受害人的损失为实际损失,但因受害人自身的财产或者人身并未受到被告的侵害,该损失同样为纯粹经济损失。

【例】其他明确保护纯粹经济利益的法律规定之情形:比如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的赔偿责任;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人、操纵市场行为人的责任,等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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