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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帮考网校2020-09-23 13:3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饲养的动物,应当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依动物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或者财产造成损害,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

首先,不包括野生动物。其次,应是动物自身特性具有危险性,如狗咬人。如果是动物携带的传染病等,则不属于这里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再次,应当是动物独立侵权,如果是在人的驾驭、控制和支配下致人损害,则不属于动物损害责任,而是人的加害行为。

1.一般情形——无过错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

被侵权人致害,是因为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即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的侵害行为,其行为只是因其损害的部分原因或次要原因,则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例】甲明知乙有一条性情暴躁的狗且经常咬人,仍从乙家门口经过,乙的狗突然窜出咬伤甲,不能认为甲存在重大过失。又如,不能仅将主动接近动物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特殊情形——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种情形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均无无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

【例】狗主人携狗搭乘电梯,没有给狗戴嘴套,一小孩拿出香肠去喂狗而被咬伤。不能认为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而认定监护人有过错,狗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3.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损害如果是因游客的过失造成的,如擅自跨越栏杆投喂食物、戏弄动物、与动物拍照等过度骚扰行为,则动物园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2条)

【例】张某饲养的一条狗经常咬人,于是张某将狗捆上石头投入河中后离开,希望狗被溺死,后狗被人救起而成为流浪狗并将他人咬伤。

5.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损害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动物饲养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3条)

【典型真题】

王某因全家外出旅游,请邻居戴某代为看管其饲养的宠物狗。戴某看管期间,张某偷狗,被狗咬伤。关于张某被咬伤的损害,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B.戴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C.王某和戴某对张某损害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D.王某或戴某不应对张某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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