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
报考指南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考试题库

重置密码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注册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学技巧心得正文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帮考网校2020-09-23 13:4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和道路救助基金制度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责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实际上可叫做“强制三责险”;三责险是自愿购买的,因此又称“商业三责险”。

商业三责险是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的保险。对无直接财产内容的人身权利的侵害所需承担的非财产民事责任,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刑事责任不在承保范围之内。采过错责任原则,且仅指过失。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赔偿顺序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适用《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原则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1.租赁、借用。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质权人、修理人、保管人等。所谓“所有人有过错”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等等。(《侵权责任法》第49条)

2.未经许可驾驶。按照租赁、借用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机动车被盗抢的除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3.转让未办理移转手续。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当事人可请求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0条)

4.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无免责事由。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1条)

5.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到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或对被盗或被抢有过错的,如车主忘记锁门等情形,由于过错和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无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为“垫付”抢救费用。(《侵权责任法》第52条)

6.驾驶人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53条)

7.挂靠机动车发生事故。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

8.套牌机动车发生事故。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同上,第5条)

9.驾驶培训。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可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同上,第7条)

10.试乘。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可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同上,第8条)

11.道路管理者责任。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同上,第9条)

12.道路施工者责任。未按照强制性规定或相关标准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上,第11条)

13.连环相撞。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应当按照数人侵权的具体类型区分处理。(同上,第13条)

【典型真题】

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service@bkw.cn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百宝箱
学习资料免费领取
免费领取全套备考资料
测一测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免费测试,不要错过机会
提交
互动交流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

温馨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帮考专业顾问免费为您解答,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知道了~!
温馨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帮考专业顾问给您发送资料,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知道了~!

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班主任联系您发送资料,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