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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章节练习题精选0416
帮考网校2025-04-16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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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试共120题,分为选择题和组合型选择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三章 股权融资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丁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则需要在申报时提交《关于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的有()。【多选题】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第2条规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并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附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中,第二章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之一是:2-4关于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2023年修订)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目录,不包括关于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2、关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题】

A.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现金分红累计应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B.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C.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D.一名现任董事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正确: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没有要求三年累计现金分红30%。优先股无法同普通股一样拥有表决权。

3、以下有关优先股发行符合规定的有()。【多选题】

A.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B.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C.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D.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B正确)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D正确)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审议会议中,发现发行人在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有待进一步核实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 上市委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且对发行人同一发行上市申请,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 【判断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审议会议中,发现发行人在发行上市条件、重组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有待进一步核实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或者重组委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或者重组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暂缓审议后再次审议的,仍由原委员审议,但发出会议通知和发送会议材料可以不受本办法第29条、第30条的限制。原委员无法参会的,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本所按照委员抽选原则另行安排委员进行审议。对发行人的同一发行上市申请或者同一重组申请,只能暂缓审议一次。审议会议中,发现发行人在转板条件、股票重新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有待进一步核实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审议意见,需要暂缓审议和再次审议的,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5、下列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说法,正确的有()。【不定项】

A.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B.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C.乙公司和丙公司认购的股票均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D.甲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得参与竞价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A项,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B项,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C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D项,《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39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采用竞价方式的,认购邀请书内容、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范围、发行价格及发行对象的确定原则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得参与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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