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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试共120题,分为选择题和组合型选择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三章 股权融资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多选题】
A.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 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B.发行人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C.在发行人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D.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B项,发行人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D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又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符合一定的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列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说法,正确的有()。【多选题】
A.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具备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并由证券公司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B.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至第6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C.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D.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A项错误,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B项错误,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 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下列不应在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引言段中说明的是()。【单选题】
A.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
B.内部控制的程序方法
C.内部控制鉴证依据的控制标准
D.内部控制的评估截止日期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符合题意: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企业的名称和内部控制已经鉴证,并包括下列内容:(1)指出内部控制鉴证依据的控制标准;(C应该说明)(2)提及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A应该说明)(3)指明内部控制的评估截止日期。(D应该说明)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下列关于科创板上市委员会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有()。【多选题】
A.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相关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B.对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就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
C.对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交咨询的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意见
D.对发行人提出异议的上交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决定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委履行以下职责:(1)对本所发行上市市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就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2)对发行人提出异议的本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决定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3)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交咨询的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意见。(4)对上市委年度工作进行讨论、研究。(5)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5、上市公司不得发行优先股的情形有()。【多选题】
A.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B.上市公司最近24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C.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D.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1)本次发行申请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3)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侦查。(4)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5)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6)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7)其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8)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最近 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有哪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等方面要负哪些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等方面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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