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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的高频考点
帮考网校2019-01-22 15:55
证券从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的高频考点


证券交易,英文Securities Transaction,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是一种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也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和回购。证券交易形成的市场为证券的交易市场,即证券的二级市场。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证券交易的条件: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证券交易的方式: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


股票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4)公司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股票上市的申请: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 3 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


债券上市的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1 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债券上市的申请: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7)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1、股票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在其后 1 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债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③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公司最近 2 年连续亏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且后果严重的;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③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且后果严重的;⑤公司最近 2 年连续亏损,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⑥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包括首次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如果遇有重大事件,还需要提交临时报告。


首次报告


经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下列信息属于内幕信息:(1)《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禁止任何操纵市场的行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禁止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禁止下列欺诈客户的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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