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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考生想知道《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关于证券交易的变动的内容,鉴于此,帮考网带来了下面这一篇文章,大家快来看看吧。 2019年《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的变动有:取消暂停上市环境,触发条件的直接退市;禁止的交易制度完善;删除持续信息公开小节(单独成章);要约收购变更要求等。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修订前: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修订后: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二、证券上市 修订前: 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应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 第五十四条,规定签订上市协议应公告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报送的文件 修订后: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总结:符合条件即可上市 三、禁止的交易行为 修订前: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修订后: ①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⑥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⑧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以上就是帮考网今天全部的分享啦,想要了解刚多资讯,敬请关注帮考网。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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