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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破产,取消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这句话怎么理解?
保证人破产,取消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这句话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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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2-26 TA获得超过2493个赞 2024-02-26 06:19


理解这句话,需要先了解几个法律概念:

1. 保证人:在债务关系中,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破产: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宣告破产还债的程序。
3. 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这句话的解释如下:

当保证人遭遇破产情况时,其原先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被取消。这意味着,一旦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其全部债权额,而不必先对主债务人(原本应偿还债务的人)采取法律行动。

详细解答:

1. 保证人破产:当保证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法偿还其担保的债务时,可能会被法院宣告破产。
2. 取消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保证人才承担责任。但是,当保证人破产,这种抗辩权不再适用。
3. 向保证人申报债权: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其对保证人的债权全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这样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在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下,能够尽可能地实现债权。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使您完全理解这个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提问。我会耐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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