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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公众利益实体的合伙人冷却期不是2年吗?
第四个公众利益实体的合伙人冷却期不是2年吗?
小徐徐1回答 · 2764人浏览2764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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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2-26 TA获得超过6089个赞 2024-02-26 05:17


尊敬的提问者,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众利益实体的合伙人确实存在一个冷却期。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1. 公众利益实体的合伙人冷却期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8号),第四个公众利益实体的合伙人从退出合伙企业之日起,需经过2年的冷却期,方可再次作为合伙人参与新的公众利益实体。

2. 冷却期的具体时长:
如您所说,第四个公众利益实体的合伙人冷却期为2年。这意味着,从合伙人退出原合伙企业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成为新的公众利益实体的合伙人。

3. 冷却期的目的:
设置合伙人冷却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合伙人利用公众利益实体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保护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我会竭诚为您解答,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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