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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前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帮考网校2020-11-23 15: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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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的情形包括:

1. 破产申请人主张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

2. 破产申请人主张的债务已经得到清偿,但是破产财产中还有未清偿的债务,且债权人同意不再追究未清偿的债务;

3. 破产申请人主张的债务已经得到清偿,但是破产财产中还有未清偿的债务,债权人未同意不再追究未清偿的债务,但是破产财产显然无法清偿未清偿的债务;

4. 破产申请人主张的债务已经得到清偿,但是破产财产中还有未清偿的债务,债权人未同意不再追究未清偿的债务,但是经过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讨论,认为继续破产程序的费用将超过破产财产的价值;

5. 破产申请人主张的债务已经得到清偿,但是破产财产中还有未清偿的债务,债权人未同意不再追究未清偿的债务,破产管理人已经履行了职责,但是没有发现可供清偿未清偿债务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形仅是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的情形之一,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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