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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进行受理与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帮考网校 2020-09-18 16:54:47
人民法院对于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进行受理与不受理的情形如下:

1. 受理情形:

(1)依法设立的公司,由股东、债权人、公司组织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解散诉讼;

(2)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严重损害了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依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未能通过决议予以解决,由股东、债权人、公司组织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解散诉讼;

(3)因公司经营不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依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未能通过决议予以解决,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由股东、债权人、公司组织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解散诉讼;

(4)公司依法解散,但未依法清算,或者清算未了结,由股东、债权人、公司组织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解散诉讼。

2. 不受理情形:

(1)申请人不是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组织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公司已经依法解散并完成清算;

(3)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4)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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