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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考试共65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为您整理历年真题10道,附答案解析,供您考前自测提升!
1、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下列有关委托辩护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其在法院任职的监护人担任辩护人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其正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亲友担任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已从法院离职1年的朋友担任辩护人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人民陪审员担任辩护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D,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辩护人;选项C,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乙将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500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甲,须满足的法律条件有( )。【客观案例题】
A.须乙与甲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
B.须乙的债权有效存在
C.须征得丁银行的同意
D.须征得丙房地产公司的同意
E.须乙与丙房地产公司之间无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债权让与为双方法律行为,因此要求甲乙就该转让达成合意。选项BC: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①存在有效债权(选项B);②让与人对被让与的债权享有处分权(选项C);③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当事人须办理相应的手续。选项D:债权让与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民法典》545条新增了第二款: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按照最高法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观点:即便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可转让,不论受让人是否善意,都能取得债权,债务人不能对受让人主张债权禁止转让的抗辩,债务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下列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B.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债权人委员会申报债权
C.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
D.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通知和公告的时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4、下列遗嘱形式中,依法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的有()。【多选题】
A.代书遗嘱
B.口头遗嘱
C.打印遗嘱
D.录音录像遗嘱
E.自书遗嘱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上述遗嘱形式中,除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外,都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条件。
5、下列关于善意取得适用条件的说法中,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单选题】
A.须受让的财产限于动产
B.须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
C.须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D.须受让财产是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6、根据《民法典》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单选题】
A.90日
B.1年
C.5年
D.60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7、甲将其房屋卖给乙,房屋买卖合同签订3天后,双方结清房款并办理完过户登记。乙装修过程中,邻居告诉乙,该房屋内之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乙查证属实,遂找甲要求退房并请求赔偿损失,甲拒绝。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时间及效力状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多选题】
A.房屋买卖合同因欺诈而自始当然无效
B.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C.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与否与登记无关
D.房屋买卖合同自办理完登记手续时生效
E.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时生效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选项AB,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撒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选项CDE,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8、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人格权中,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的是()。【单选题】
A.名称权
B.荣誉权
C.隐私权
D.肖像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9、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可能导致合伙人被除名的事由有( )。【多选题】
A.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B.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未履行出资义务
E.合伙人个人丧失对外偿债能力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10、下列有关张某提起破产申请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客观案例题】
A.张某作为兴华公司债权人,无权提起破产申请
B.张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C.张某可以兴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提起破产申请
D.张某受让刘某债权,无需得到兴华公司同意,有权提起破产申请
E.张某受让刘某债权,未得到兴华公司同意,不具有破产申请人资格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DE: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无须经务人同意),但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债权人刘某有权将自己债权转让给张某,且已经通知债务人兴华公司,故对其发生效力。选项A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法院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无须考虑资不抵题。选项B: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同法院管辖,本题中债务人兴华公司住所地更改为乙市区(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020-06-08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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