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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科创板,英文是Sci-Tech innovation board(STAR Market),是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8年11月5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设立,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并在该板块内进行注册制试点。
1.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2.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3.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4.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5. 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6.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披露时间。
7. 股票在科创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该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在前段所指的网下投资者范围内设置其他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违反科创板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3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自确认之日起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3个月至3年的监管措施;采取3个月至3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替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
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股票类)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金融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是什么?:金融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是什么?金融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2.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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