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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科创板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科创板,英文是Sci-Tech innovation board(STAR Market),是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8年11月5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设立,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并在该板块内进行注册制试点。
1. 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1年到3年,责令保荐人更换相关负责人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保荐人业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规定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3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2. 保荐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3个月至3年的监管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业务资格:
①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②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③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注册工作;
④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保荐代表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暂停保荐代表人资格3个月至3年;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以上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3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3. 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人的保荐人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企业或者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分分析并揭示相关风险的除外。
4.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替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 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①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②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③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④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淸,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⑤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以上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5.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亊、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在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替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6.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发行人、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反金融债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违反金融债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5)其他违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行为。(4)其他违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企业债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中有哪些法律责任?:违反企业债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中有哪些法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2.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3.超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
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1.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上述1.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发行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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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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