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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科创板,英文是Sci-Tech innovation board(STAR Market),是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8年11月5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设立,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并在该板块内进行注册制试点。
1.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2. 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相关规定。
3.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申购前,披露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等信息。
4.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中值)超过11.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申购前至少一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中值)未超过11.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不适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的相关规定。
5. 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前款“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乘以发行后总股本(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计算的总市值。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6. 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进行核查。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7. 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8. 发行人的髙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9. 承销商应当向通过战略配售、网下配售获配股票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获配应缴款一定比例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承销商因承担发行人保荐业务获配股票或者履行包销义务取得股票的除外。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明确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收取标准、收取方式、验资安排等事宜,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应当与参与本次配售并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违反科创板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3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自确认之日起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3个月至3年的监管措施;采取3个月至3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替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
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股票类)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金融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是什么?:金融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是什么?金融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2.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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