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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销售中的宣传推介中私募类金融产品有哪些?
帮考网校2020-07-10 16:20
精选回答

金融产品销售中的宣传推介中私募类金融产品有哪些?

金融产品(Financial Products)指资金融通过程的各种载体,它包括货币、黄金、外汇、有价证券等。就是说,这些金融产品就是金融市场的买卖对象,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竞争原则形成金融产品价格,如利率或收益率,最终完成交易,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如股票期货期权保单等就是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也叫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也叫有价证券Securities)。

私募类金融产品:

1)私募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其中,募集机构包括向投资者销售其所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

2)私募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规范。

公开宣传信息: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特定对象确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釆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至少应包括如下环节:

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风险揭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合格投资者确认:在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冷静期: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自行约定。

回访: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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