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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无重大过失”且“支付相当对价”,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情形:
(1)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例】A对B签发转账支票,B取得票据后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仍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C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对C的背书行为无效,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因此,B仍然是票据权利人。C对D的背书转让时,C没有处分权,其实质是在处分B的票据权利。
A→B(无行为能力)→ C → D
D取得票据权利,B丧失票据权利。
D可以找A承担票据责任吗? 可以
D可以找B承担票据责任吗? 不可以,因为不具备行为能力。
D可以找C承担票据责任吗?
可以(因为签章了),还可以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链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举例】A公司以B公司为收款人而签发汇票,B公司受C公司的欺诈而背书转让,C公司又背书转让给D公司。根据《票据法》的规定,C公司未从B公司处取得票据权利。因此,C公司对D公司的背书转让,C公司没有处分权,其实质是在处分B公司的票据权利。
A→B(被欺诈)→ C → D(善意)
D取得票据权利,B丧失票据权利。
D可以找A承担票据责任吗? 可以
D可以找B承担票据责任吗? 可以,因为曾经签章。
D可以找C承担票据责任吗?
可以(因为签章了),还可以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链接】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的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且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
例如,汇票的收款人是B公司,C公司从B公司受让票据权利时,明知B公司的代理人并无代理权。这里是狭义无权代理,代理行为不生效力,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C公司对D公司的背书转让,C公司没有处分权,其实质是在处分B公司的票据权利。

(4)转让人并非票据所记载的权利人,但是冒充权利人并伪造其签章而转让票据权利。
例如,A公司对B签发转账支票,B的票据遗失(或被盗),被C拾得(或盗取)。C对D声称自己就是B,并签下B的名字背书转让。C对D公司背书转让时,C没有处分权,其实质是在处分B的票据权利。

D取得票据权利,B丧失票据权利。
D可以找A承担票据责任吗?可以
D可以找B承担票据责任吗?
不可以,因为未曾在票据上签章。
D可以找C承担票据责任吗?
不可以,因为并未以自己名义签章,但可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链接】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5)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的签章乃是被伪造的,且转让人并未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同上例,并且C对D声称自己就是B时,D因重大过失而不知C的说法是假的,或者,D明知B不是C(甚至C与D串通而为),那么,D不能基于C的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这样,当D对E背书转让时,D并无处分权,其实质是在处分B的票据权利。

E取得票据权利,B丧失票据权利。
E可以找A承担票据责任吗? 可以
E可以找B承担票据责任吗? 不可以,因为未曾在票据上签章。
E可以找C承担票据责任吗?
不可以,因为并未以自己名义签章,但可追究民、刑责任。
E可以找D承担票据责任吗?
可以(因为签章了),还可以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列举一道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例题,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所以A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B选项正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丙的前手乙没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
37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有哪些?: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1)有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票据的取得,必须要给付对价,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150票据权利的消灭的情形有哪些?:(1)如果票据主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了票据金额。(2)如果票据权利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追索权,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1)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2)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4)对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
57票据权利如何取得?:票据权利如何取得?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2.继受取得。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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