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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专业问答正文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帮考网校2020-05-20 16:43
精选回答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适用范围如下: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比如:如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下面我们来做几道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加深对这些知识点的印象,以便同学们能够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于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所有权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D.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答案】B

【解析】丁是善意的、支付合理对价、标的物已经交付的买受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丁都取得所有权。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问】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戊取得机床的所有权时,符合上述要件。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2015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至2015年4月30日。3月5日,甲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丙;事后,不知情的丙全额付款取走设备。3月16日,丙将该批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3月20日,丙交付设备,丁向丙付款。

【问】丙是否取得了从乙处购买的设备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答】丙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理由:善意取得。本题中,乙为无权处分人,丙为善意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且标的物已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丙可以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问】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设备?并说明理由。

【答】无权,丙是所有权人,丁从丙处购买设备,已经交付,丁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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