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报考指南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考试题库

重置密码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注册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首页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专业问答正文
我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帮考网校2020-06-22 17:22
精选回答

我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基本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证券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

1.证券的范围

《证券法》中的证券,目前主要可以分为股票、债券以及混合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证券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3.存托凭证(2019年新增)

1)存托凭证的发行主体

2018年3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试点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解释】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 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 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人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2)存托凭证的发行与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66日公布的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②存托凭证发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基础证券由存托人持有,并由存托人在境内签发存托凭证。基础证券发行人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等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按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

③存托人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存托人资质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④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⑤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权益及各方权利义务。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⑥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托管人负责托管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负责办理与托管相关的其他业务。存托人和托管人应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⑦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转换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测一测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免费测试,不要错过机会
提交
互动交流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

温馨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帮考专业顾问免费为您解答,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知道了~!
温馨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帮考专业顾问给您发送资料,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知道了~!

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班主任联系您发送资料,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