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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需要注意哪些?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即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进行分摊。
(一)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交易净利润法;
(5)利润分割法。
(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核定: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提示】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提示】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需要注意哪些?: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即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进行分摊。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所得税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视同销售区别是什么?:所得税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视同销售区别是什么?区别如下:1.所得税以所有权转移为前提,如果所有权未转移,则视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增值税则以发生流转作为视同销售。2.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所有权未转移,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则不视同销售。3.外购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增值不视同销售(作进项转出处理),所得税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所得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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