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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下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帮考网校2020-08-14 10:01
精选回答

具体情形下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原告是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不能是行政主体一方。

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 合伙:

1)合伙企业:企业(核准登记的字号);

2)个人合伙(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可推选代表人。

2. 个体工商户:

1)无字号的,以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2)有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3.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 股份制企业:

1)名义(原告):企业的名义;

2)代表: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6. 联营、合资、合作:无论采取哪种组织形态,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NOT农村经济组织)提起诉讼。

8. 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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