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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举证责任的性质、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在发展和变化中。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突破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制度的举证责任模式,确定了行政诉讼特有的举证模式,即“被告负举证责任”。
(一)举证要求
1. 一般情况下被告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承担败诉后果。
2.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内容
被告:
1. 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2.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
1. 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 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提示】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提示】被告举证范围
事实材料:被告依法收集的各种证据。
规范性文件:正式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应当在审査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三)举证时间
1. 被告
一般期限: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延期: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在15日内提出延期,法院准许延期,被告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 原告
一般期限: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
延期: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
(1)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纳。

下面是税务师考试的例题,为大家说明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供大家深入理解考点。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和举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期限的,应由被告就此举证
B.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必须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C.被告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依法申请延期提供证据
D.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其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E.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答案】ACE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证据和举证。
(1)选项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此时由被告举证);
(2)选项B: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而非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3)选项C: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4)选项D: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审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5)选项E: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116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做出相关调整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做出相关调整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36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被告应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225税务服务实务中涉税鉴证业务注意事项有哪些?:税务服务实务中涉税鉴证业务注意事项有哪些?其涉税鉴证业务的注意事项包括以下三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4)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2.鉴证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应当遵循涉税鉴证业务与代理服务不相容原则。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不得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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