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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体现并反映着行政诉讼的客观规律和法律的精神实质的基本规则。
(一)概念
行政诉讼: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 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提示】行政复议中也是由被申请人举证。
2.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 司法依法变更(有限、有利)原则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知识点链接】《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情形: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原则。
2020-06-08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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