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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刑事责任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行政责任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政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如下:
1. 行政责任认定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一般情形下,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
因素和内容如下:
2.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根据第二十条规定,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的情形如下:
(1)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3)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4)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5)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3.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考虑的情形:
(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4)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4. 不予豁免处罚情形(装傻充楞)
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5. 从重处罚情形(包藏祸心)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2)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3)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此处内容根据最新《证券法》修订,与教材内容不同】
根据《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此处内容根据最新《证券法》修订,与教材内容不同】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收购人未按照该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以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一道例题为例,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单选题】下列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应当认定为从重处罚情形的有( )。
Ⅰ.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Ⅱ.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Ⅲ.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Ⅳ.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A. Ⅰ、Ⅱ
B. Ⅰ、Ⅲ
C. Ⅰ、Ⅱ、Ⅳ
D. Ⅱ、Ⅳ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下列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从重处罚情形的有:①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②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Ⅰ正确)③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④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Ⅱ正确)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例题·单选题】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责任。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政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如下,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如何认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如何认定的?(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的财会报告及其他重要信息的管理秩序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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