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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如何认定的?
帮考网校2020-07-14 09:15
精选回答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

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

主观方面:本罪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的财会报告及其他重要信息的管理秩序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

3.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

4.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

5.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 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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