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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风险管理、违约处置及异常情况处理一般规定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什么?
帮考网校2020-07-09 17:12
精选回答

业务风险管理、违约处置及异常情况处理一般规定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什么?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1. 风险管理

1)总体原则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与有可能形成冲突的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

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在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

2)股票质押数量的限定

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

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3)拟质押股票有权利限定

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相关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

4)股票质押率

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5)风控措施

证券公司应当:

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股票质押回购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建立、健全待购回期间融入方跟踪监测机制。

建立、健全盯市机制,持续跟踪质押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和可能对质押标的证券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

建立融入方融入资金跟踪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按照交易所要求报送股票质押回购相关数据信息。

6)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可通过证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信用增级措施保障融出方权益。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或恢复单一标的证券用于股票质押回购。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2. 违约处置

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须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通过交易所进行处置的,证券公司按以下程序处理:

1)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证券交易所;

2)T日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交违约处置申报;

3)T日违约处置申报处理成功后,T+1日可以卖出。卖出成交后,处置所得优先偿付融出方;

4)违约处置后,证券公司应向交易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如有剩余的,中国结算相应解除剩余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

5)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向交易所、中国结算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

3. 异常情况处理

异常情况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2)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4)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5)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6)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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