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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赶紧看过来!新证券法已生效:从业人员这些行为被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学霸君为您整理了涉及证券业务的从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这些行为严令禁止!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以上内容就是有关新证券法的所有改革了,还有什么不懂的请咨询帮考网为你解答哦。
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募集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哪些?:募集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哪些?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
哪些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哪些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考察某一经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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