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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证券交易
帮考网校2020-09-29 13:4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证券交易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证券交易,一起来看看吧!

一、证券交易的条件与方式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的条件主要有: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规定有转让期限限制的,限定期限内不得买卖。如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转让限定为3年。

3.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证券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交易。

证券交易的方式:

1.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2.交易地点: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交易。

3.交易方式:应采取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4.交易内容: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

二、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

(一)一般规定

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2)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注意】以上两种规定的区别。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3)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1.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8)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9)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10)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11)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1)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的、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行为。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禁止欺诈行为

欺诈客户的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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