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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不动产登记
帮考网校2020-09-28 16:53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不动产登记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不动产登记,一起来看看吧!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变动等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一、登记对象、登记种类和登记机构

(一)登记对象

不动产登记所称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无需登记的对象:

1)国有土地所有权;

2)权属争议的;

3)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登记种类

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不动产登记是对既有的不动产权利和权利变动事实的记载。不动产登记必须依据这些客观事实。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三)登记机构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4)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主要事项有: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注意: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登记程序 ★★★

(一)申请登记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采用受理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告知补正、不予受理并告知向其他机构申请等方式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经典真题】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下列哪一情形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A.赵某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

B.钱某接受不动产遗赠,申请转移登记

C.孙某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申请抵押登记

D.李某认为登记于周某名下的房屋为自己所有,申请更正登记

【答案】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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