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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归责原则,一起来看看吧!
侵权责任法旨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之间进行价值平衡,因此,并非所有损害或损失,都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这就需要立法者进行识别和判断,在什么情形下,行为人需要对损害承担责任,亦即,立法者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正当理由。此正当理由即归责原则。归责,即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据以确定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之评价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据此,立法不再使用“公平责任”“分担责任”等词,而是使用“公平分担损失”。亦即,这只是分担损失的特殊规则,并非归责原则。在用语上,多使用“补偿”“适当补偿”等词,而不用“赔偿”一词。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之有无,原则上应由被害人(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告)负举证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违法加害行为
(2)损害
(3)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2.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在行为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时,可认定过错之要件已经具备之规则。
过错推定责任,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下的特殊适用情形,即过错之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举证证明其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因此,我们可以说过错推定责任,但不说过错推定原则。但如果法考题目中使用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用语,也可以算正确的提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更有利于受害人或加害人,使其首先免负证明行为人有过错之责任,故其仅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因此需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5条)
(5)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7)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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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有什么?: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有什么?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责任包括 1.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包括 1.主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