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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强制的设定,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仅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是全面的,并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设定的事项,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是有条件的,具体来说:
(1)尚未制定法律;
(2)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
(3)限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在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已经作出规定的,行政法规只能对已创设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细化规定,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同样是有条件的,并且事项范围比行政法规更为狭窄,具体来说: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2)属于地方性事务;
(3)限于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
例: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于查封、扣押和冻结。(×)
此外,对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只能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细化规定,加以具体化,扩大规定无效。
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注意: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相比,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国务院规定和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非经常性许可,因行政强制措施物理暴力性特征,立法缩减了行政立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行政规章无权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
相较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造成的影响是终局性的,立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控制更为严格。行政强制措施尚可由法律、法规设定,而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三、行政强制的设定程序
(一)论证程序
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二)评价程序
行政强制设定后应进行评价,《行政强制法》具体规定了三种评价机制:
1.设定机关定期评价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实施机关可以评价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3.社会评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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