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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强制概述,一起来看看吧!
三、行政强制的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具体而言:
1.设定法定
行政强制作为激烈的行政管理手段,其设定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只有法律才有权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能否具有或具有什么样的设定权,取决于法律的明确授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外,其他任何规范不得设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强制行为。
2.实施法定
有权机关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的行使行政强制权。具体而言:
(1)权限法定
行政机关及相关主体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权限法定的要求,没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2)范围法定。对享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主体,应严格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权限范围,不得逾越权限范围。
(3)条件法定。行政强制权的行使皆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单行法均会对行政机关及相关主体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条件、情况作出明示或默示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关主体只有在满足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方能行使行政强制权,采取行政强制,否则构成违法。
(4)程序法定。行政强制合法不仅包括结果合法,而且包括程序合法,二者缺一不可。行政强制法亦对程序十分重视,使用大量条文对行政强制程序作出规定。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保证行政强制手段与行政强制目的关系的恰当与适中。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在有多种行政强制手段可采用时应使用损害最小的手段。具体而言:
1.行政强制手段适当
即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手段必须为达到的结果相适当,手段与结果之间要匹配。
2.非强制手段优先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既不是行政管理的第一位选择,也不是能够频繁使用的手段,除非不得已,行政机关不得动用行政强制,立法机关也不能为行政机关创设行政强制手段。
3.既适用于行政强制的实施,也适用于行政强制的设定。适当原则不仅对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有约束力,而且对立法机关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行为也有约束力。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不能一味强调强制,而应当与说服教育相结合,通过说服教育工作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通过强制实现法律目的。具体而言: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树立教育与强制并举的观念;先教育后强制;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宣传教育。
(四)不得谋利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行政强制权必须出于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五)权利保障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行政强制实施后,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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