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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帮考网校2020-09-22 15:13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一起来看看吧!

一、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均不可授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五)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组织应当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

二、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适用于所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和专门适用于限制人身自由、查封与扣押、冻结的特别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报告和批准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表明身份

实施时,应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时,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

3.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告知和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注意:由于行政强制措施针对于紧急性和临时性的情形,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相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并无规定听证程序。又因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影响较大,并无规定简易程序。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在返回后立即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在场的,不得实施。(×)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冻结措施申请听证。(×)

(二)特别程序

1.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 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行政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2.查封、扣押

1)主体

查封、扣押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对象

其一,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其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其三,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其四,对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1:刘某无道路运输证驾驶货车运输王某拖运的一车家具,交管部门发现刘某无证运输,当场扣押货车和家具。(×)

2:质监局查封了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某商店,工商局发现该商店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再次进行了查封。(×)

3)决定书和清单

其一,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其二,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其三,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期限

其一,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二,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其三,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保管与费用

其一,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其二,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其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其四,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例: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相对人承担。(×)

6)后续处置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处置方式:

其一,没收。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其二,销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其三,解除查封、扣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变卖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冻结

1)主体:冻结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查封、扣押、冻结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2)对象

其一,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其二,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冻结通知书

其二,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其三,金融机构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4)冻结决定书

其一,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其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时,在遵循实施前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的一般程序的同时,还应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其三,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账号和数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5)期限

其一,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冻结的期限为30日;

其二,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其三,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6)解除冻结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冻结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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