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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二)
帮考网校2020-09-22 16:2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二)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一起来看看吧!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无效与不成立

1.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执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一般认为,这一规定也是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2.行政处罚不成立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处罚不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二)行政处罚的量罚

1.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接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追究时效为5年,《海关法》规定的追究时效为3年。法律规定的追究时效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处罚与刑罚的折抵

1.自由罚和罚款可折抵。在刑事诉讼程序前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已执行的罚款折抵罚金;

2.名誉罚和行为罚不可折抵。在构成犯罪的同时,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机关仍应追究。

3.不予没收移交司法。不依法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行政机关不予没收,而是将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

例:在刑事诉讼程序前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已执行的罚款折抵罚金,已执行的没收折抵刑罚的没收。(×)

(四)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对于“一事不再罚”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是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可以分别给予处罚。如某餐馆无证经营,且被查处大量使用“地沟油”,可以对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

2.《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是对于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处罚,并不禁止罚款和其他如警告、行政拘留的并罚。

3.如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构成法条竞合,有权机关可以分别处罚,但不能同时给予罚款的处罚。

例:甲公司承包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城建部门对其作出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城建部门的做法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规则。(×)

(五)责令改正的适用

行政处罚必须能够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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