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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经纪实务》考点资料:第二十九节
帮考网校2021-07-05 10:08
2021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经纪实务》考点资料:第二十九节

2021年试点城市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时间即将来临,您备考得怎么样了呢?今日帮考网为大家分享“2020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经纪实务》考点资料:第二十九节的相关知识点,一起过来复习巩固一下。

考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的风险防范

1.租赁合同效力的提示。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按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2.租赁押金的支付与押金作用的说明;

3.装饰装修与设施设备处理的约定;

4.租金交付方式的说明;

5.维修责任的约定。如没有特别的约定,维修责任通常由出租人承担;

6.税费责任的约定。纳税是出租人的义务;

7.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缴纳的约定。通常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均是承租人缴纳的;

8.转租约定的提示。没有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不能转租;

9.安全责任与风险责任提示。房屋和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下的风险一般由出租人承担,非正常使用下的风险应由承租人承担;

10.租赁合同终止时的责任约定;

11.补充协议的签章;

12.优先购买权的提示。下列情况下,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院不予保护: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亲属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13.租赁房屋安全和群租风险。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14.约定房屋征收时的处理办法;

15.租赁期限届满的约定。如果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承租人继续居住或者使用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以上就是帮考网为大家分享的房产经纪人考试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在此,帮考网预祝大家接下来的房产经纪人考试取得好成绩!更多房产经纪人考试的相关内容尽在帮考网,记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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