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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章节练习题精选0625
帮考网校2025-06-25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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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试共120题,分为选择题和组合型选择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一章 保荐业务监管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时可对发行人行使的权利包括()。【多选题】

A.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亊会

B.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C.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D.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除了 ABCD项外,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2、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

A.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时,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除外

B.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事前审阅

C.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及时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D.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每年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A项,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2023年修订) 第13条规定,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除外。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BC两项,第22条第2款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事前审阅。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及时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者补充。上市公司拒不配合的, 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D项,第25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3、保荐代表人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多选题】

A.监管谈话

B.出具警示函

C.重点关注

D.责令公开说明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64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末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依法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多选题】

A.发行保荐书

B.上市保荐书

C.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D.证券发行募集文件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C正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A正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C正确)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5、以下关于持续督导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有()。【单选题】

A.上市公司收购,从收购完成之日起12个月

B.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从证监会核准重组之日起1个完整会计年度

C.持续督导期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持续督导期间应延长1年

D.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法淀持续督导期时间已满,但是募集的资金尚未使用完毕,需要继续进行督导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A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71条规定,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B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37条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限届满后,仍存在尚未完结的督导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相关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C项,沪深证券交易所没有“持续督导期间,实际控制人变化,应延长1年”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第11条规定,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人延长持续督导时间:①.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风险的;②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③上市公司连续2年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的;④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时间应延长至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时,少于上述情形发生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D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 上证发[2022] 12号)第13条第1款规定,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当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①募集资金末全部使院毕;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换股、行权尚朱完成;③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承诺事项未完全履行;④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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