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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3人所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补偿金是从哪里来的?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3人所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补偿金是从哪里来的?
珍惜朋友1回答 · 3194人浏览3194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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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2-26 TA获得超过4899个赞 2024-02-26 06:27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现有知识,尽量为您提供一个详尽准确的答案。

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设立后,若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者所有,抵押权人可以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添附而获得的补偿金。

1. 补偿金的来源:
- 在抵押财产被添附的情况下,添附行为使得抵押财产价值增加,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添附物所有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 这里的补偿金,实际上是由于添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部分,添附物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

2. 人民法院的态度:
-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这意味着,抵押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添附物所有人支付补偿金,并将其作为抵押财产的一部分,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补偿金来源于添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部分,添附物所有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判决补偿金的支付。

希望这个回答能够解决您的疑问,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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