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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这题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提前清偿债务未到期,那应该不需要证明有清偿时有没有具备破产原因吧,为什么选1.4
老师这题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提前清偿债务未到期,那应该不需要证明有清偿时有没有具备破产原因吧,为什么选1.4
A66奢品代购玲玲1回答 · 2608人浏览2608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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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2-25 TA获得超过1308个赞 2024-02-25 21:34


首先,理解您的疑问。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是否需要证明清偿时是否存在破产原因,这个问题涉及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1. 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经过破产管理人的同意,并且要遵循破产法的规定,确保清偿行为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 对于您提到的“证明清偿时是否存在破产原因”,这里的“破产原因”通常指的是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必须具备这些破产原因才能申请破产。

但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如果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理论上这种清偿行为是基于破产程序进行的,此时不需要单独再证明清偿时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因为破产申请已经被受理,说明债务人已经满足破产原因。

至于为什么选择了1.4这个选项,这可能是指的某个具体考题的选项编号。如果1.4选项表达的是“不需要证明清偿时是否存在破产原因”,那么这个选项是正确的。因为一旦破产申请受理,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是在破产程序的框架下进行的,不再需要重复证明破产原因。

总结: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进行提前清偿时,通常不需要单独证明清偿时是否存在破产原因。这是因为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已经是在法院和管理人的监管下进行,破产原因已经在破产申请时被确认。

希望这个回答能帮助您完全理解并解决问题。如果有任何其他疑问,请随时提出,我会耐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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