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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个人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有什么规定?

帮考网校 2020-11-16 17:35: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0%作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无住所个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所得情况,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可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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