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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决议不成立之诉?: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三种类别,分别为决议不成立之诉、决议无效之诉与决议撤销之诉。决议成立的问题,决议不成立之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为什么公司的权益资本就是留存收益的资本成本?:为什么公司的权益资本就是留存收益的资本成本?公司的留存收益来源于净利润,归属于股东权益。留存收益并不花费资本成本。实际上,股东愿意将其留用于公司,其必要报酬率与普通股相同,要求与普通股等价的报酬。因此,留存收益也有资本成本,是一种典型的机会成本。留存收益资本成本的估计与不考虑发行费用的普通股资本成本相同。
留置权会因为哪些原因消灭?: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
债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债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3.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留置权的效力是怎样的?: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1.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是什么?: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提示】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留存收益资本成本是什么?:留存收益资本成本是什么?留存收益是将归属于股东的收益留存在企业,相当于股东对企业的第二次投资,所以股东要求的回报率与普通股应该相似,而留存收益属于企业的内部筹资,所以不产生筹资费用。即如果不考虑筹资费用,留存收益资本成本=普通股资本成本,如果考虑筹资费用,则留存收益资本成本=不考虑筹资费用的普通股资本成本。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并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而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为善意即可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故真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时。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转让人、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物权法》规定的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要件,②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
什么是独立物权与从物权?:什么是独立物权与从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可将物权分为独立物权和从物权。独立物权:如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提示】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唯有动产才适用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不动产在内的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取得。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与动产相似,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指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共同具备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项。当事人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既告成立,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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