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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企业可分为哪几种?: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根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与公司有哪些区别?:合伙企业与公司有哪些区别?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主要有: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是企业法人:是非法人企业:独立于股东,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出资为限。
《合伙企业法》中,对主要法律责任有怎样的规定?: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三)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五)擅自处理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事务的法律责任,(六)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有怎样的清算规则?:合伙企业有怎样的清算规则?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5.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有哪些?: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有哪些?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之间是如何转化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关转变程序,【例题•单选题】关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I.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II.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III.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其只对成为普通合伙人后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名称分别指什么?: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名称分别指什么?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体现在哪里?:①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例题•单选题】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关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有哪些相关规定?:关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债务清偿还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债务清偿对于具体的企业而言,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必须有2个或2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合伙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提示】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
普通合伙人对主体适格性有怎样的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释义】本条是对普通合伙人适格性的规定。普通合伙人重要的特征是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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