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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Ⅰ专业问答正文
关税强制执行有哪些情形?
帮考网校2020-08-19 18:16
精选回答

关税强制执行有哪些情形?

两种形式:

1.征收关税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比率(0.5‰)×滞纳天数。

关税滞纳金起征点为50元。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强制措施。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退还

纳税义务人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三、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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