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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裁定管辖?
帮考网校2020-08-14 09:17
精选回答

什么是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的,都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

1. 移送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提示】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019年新增)。

2. 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基层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中级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19年新增)。

3. 管辖权的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法院认为需要,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4. 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院批准,高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提示】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2019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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