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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管理?
帮考网校2020-07-08 17:51
精选回答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管理?

2012年12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日常管理、附则533条,自201311日起施行。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 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 ,下同)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 日内,按 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地就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 : 40 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 0.350.35  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2 年起参与分摊;  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 31 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 35 +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 35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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