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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观察名单、限制名单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帮考网校2020-07-01 09:28
精选回答

证券公司观察名单、限制名单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观察名单限制名单制度,明确设置名单的目的、有关公司或证券进入和退出名单的事由和时点、名单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及职责分工、掌握名单的工作人员范围、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控或限制的措施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一)观察名单

1. 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内幕信息的,应当将内幕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

观察名单属于高度保密的名单,仅限于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

观察名单并不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开展业务,但证券公司应当对于列入观察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相关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2. 观察名单的进入时点

证券公司开展保密侧业务时,应当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此处所指的适当时点,以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对项目立项、进场开展工作和实际获知项目内幕信息中较早者为准。

(二)限制名单

1. 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和披露措施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将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

2. 限制名单的进出时点

证券公司在以下时点,应当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

1)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

2)担任上市公司股权类、债权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列入限制名单的时点前移,但不应造成内幕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

证券公司在确认不再拥有与项目有关的内幕信息后,可以将该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从限制名单中删除。

3. 限制措施

对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

同时,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可以豁免限制,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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