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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证据有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査取证。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4、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税务行政复议如何和解与调解?: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有哪些?:税务行政复议证据有哪些?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被申请人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是什么意思?: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2、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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