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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据抗辩中的“物的抗辩”?
票据上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其具体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三类: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1)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大小写不一致)。
(2)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最主要的情形是,汇票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已经全部履行了其债务的,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义务均消灭。
2.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1)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举例】甲向乙出票,乙背书转让给丙,丙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经查,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丙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丙并非票据债务人, 丙(享有抗辩权)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②甲、乙、丁的签章有效,甲、乙、丁(不享有抗辩权)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不能对戊进行抗辩。
(2)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5)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6)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3.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
(1)票据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票据记载或者法律规定。
(2)法院经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的,票据权利人持票据(而非除权判决)主张权利的。此种情形下,虽然除权判决所认定的权利人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本身已经失效,不可以再作为权利凭证。
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先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什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什么?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合同不安抗辩权是什么?:合同不安抗辩权是什么?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020-05-30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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