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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据抗辩中的“物的抗辩”?
帮考网校2020-07-01 16:55
精选回答

什么是票据抗辩中的“物的抗辩”?

票据上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其具体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三类: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1)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大小写不一致)。

2)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最主要的情形是,汇票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已经全部履行了其债务的,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义务均消灭。

2.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1)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举例】甲向乙出票,乙背书转让给丙,丙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经查,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丙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丙并非票据债务人, 丙(享有抗辩权)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②甲、乙、丁的签章有效,甲、乙、丁(不享有抗辩权)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不能对戊进行抗辩。

2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5)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6)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3.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

1)票据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票据记载或者法律规定。

2)法院经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的,票据权利人持票据(而非除权判决)主张权利的。此种情形下,虽然除权判决所认定的权利人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本身已经失效,不可以再作为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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